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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間諜法》宣傳日

    發布日期:2018-11-07 作者:程海軍 校對: 責編:

    今年11月1日是《反間諜法》頒布兩周年的紀念日,社會各界廣泛關註,國家安全部也設立了全國統一的受理公民舉報電話:12339。

    為進一步增強全院師生的國家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和反間防諜意識,提高全院師生履行法律責任義務的自覺性,保衛部於2018年11月1日組織開展“反間諜法宣傳日活動”。活動主要以宣傳橫幅、電子屏幕、推送反間諜宣傳標語等方式引導廣大校園師生對反間諜法進行學習並提高國家安全意識,認真落實反間諜法宣傳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於2014年11月1日頒布,作為我國反間諜工作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對防範、製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起到基礎性法律保障作用,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反間諜工作。

    附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節選

    第二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三十八條 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公民發現或知悉間諜行為線索,可通過撥打國家安全機關“12339”舉報電話舉報。對公民舉報且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采用的間諜行為線索,根據其作用、效果等進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