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體群字〔2005〕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體育局,各行業體協,各有關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北京體育大學,人力資源開發中心:
根據《(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規劃》中關於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要求,為切實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建設,明確《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製度》二者之間的關系,使實施工作順利進行,完成預期的工作目標,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意見》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的工作實際,切實抓好實施工作。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意見
原國家體委於1993年12月製定下發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製度》(以下簡稱《製度》)頒布實施十多年來,我國已建立起一支日益壯大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和從中央到地方分級管理的體系。國家體育總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織製定並於2001年8月頒布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其實施試點工作也已展開。為進一步明確現有兩種類型社會體育指導員之間的關系,切實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隊伍建設,更好地發揮他們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全民健身體系中的積極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重要性
(一)近年來,黨中央在提出“構建群眾性的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的基礎上,明確將“形成比較完善的全民健身體系”納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從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高度,賦予“全民健身體系”以十分重要的戰略地位。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建設,是構建全民健身體系要著重抓好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和重要內容。
(二)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是群眾體育組織建設的重要內容。社會體育指導員是群眾體育重要人才資源,在落實《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增強全民的體育意識、開展豐富多彩的體育活動、指導群眾科學健身、引導社會體育消費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必須造就一支數量充足和良好素質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
(三)我國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時間還不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數量及其工作現狀還不能很好地適應全民健身發展的需要。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城鄉之間、各地區之間和不同級別、類型之間的發展還很不平衡,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養質量還不夠高,一些獲得稱號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實際發揮作用不足,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機製還不夠順暢,亟待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進一步加強。
(四)在非營利性社會體育指導活動中從事指導工作的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在營利性體育場所的勞動崗位從事指導工作的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都是我國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兩種類型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將並存發展,相互促進,並按照各自的工作方式共同為全民健身事業作出貢獻。
(五)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有關組織,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人才觀,不斷提高對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營造有利於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良好環境,使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和工作狀況更好地適應全民健身發展的需要。
二、進一步理順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體製和工作關系
(六)《製度》主要是對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進行規範;《標準》主要是對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進行規範。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要進行統一管理與協調,並按照公益與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工作的規律、特點和需要,分類製定工作規劃,分別進行政策法規的引導與規範,采取不同的培訓考核與任用管理方式,富有特色地建設和發展兩類社會體育指導工作模式和隊伍體系。
(七)國家體育總局群體司全面負責對全國兩種類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行政調控和行業指導,製定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協調各種工作和管理關系,對工作過程與結果實施監督檢查,並對實施《製度》的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設立專門部門負責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和各項日常管理工作。
(八)國家體育總局人事司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綜合管理和指導社會體育指導員等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技能鑒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家體育總局人力資源開發中心。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轄區的兩種類型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自行確定內部管理的職能分工。各地報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經國家體育總局人事司審核後,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設立的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具體承擔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職業鑒定工作。
(十)積極探索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的社會化模式。建立全國和地方性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發揮其社團自治與自律管理的職能,將體育行政部門中可以由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管理的事項,逐步向協會轉移。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應參與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專項運動技能工作的管理,協助相關職能部門製定社會體育指導員專項技能標準。地方性單項運動協會可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稱號的專項技能考核,有條件的可以承擔專項業務培訓任務。各行業體育協會經向國家體育總局申請批準後,可負責本行業內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管理工作。
(十一)發揮體育院校和其他學校在培訓與培養社會體育指導員中的作用。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除已明確國家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由批準的高等體育院校培訓外,一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工作,也應委托高等體育院校和有條件的其他高等院校進行;其他等級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工作,也可由體育院校和其他學校等專門教育培訓機構承擔。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由經過專門資質認證的培訓基地承擔。有條件的體育院校和其他學校應在體育專業中開設社會體育指導的相關課程,在晨晚練站點和其它健身場所安排一定的社會體育指導實踐,為體育專業學生獲取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創設有利條件。
(十二)對各類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實行統一規範。一些體育項目通過有關文件確認實行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製度,應當歸並到現行的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和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製度體系之中,規範名稱,統一管理。今後任何組織未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不得自行設立其他類型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
三、逐步形成保證和激勵社會體育指導員發揮作用的長效機製
(十三)堅持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與社會體育組織網絡建設的互動發展,各類社會體育指導員均應依托於一定的體育組織和場所開展工作。大力推進各種基層體育社團、社區體育俱樂部、鄉鎮文體站、社會體育指導中心和社會體育活動站、點等體育組織和健身活動設施的建設,積極開發適應不同層次體育健身休閑需求、引導多樣化體育消費的經營性場所,為社會體育指導員提供更多的工作載體和活動空間。全民健身中心、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和社區體育健身俱樂部的工作,要與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緊密結合起來。
(十四)進一步強化社會體育指導員在群眾體育組織建設和群眾體育工作評價中的地位,將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和作用發揮的狀況作為一項實體性任務,提出量化指標,納入群眾體育工作評估與評優體系。要區別社會體育發展的不同情況,製訂各級各類體育健身組織和場所擁有社會體育指導員數量的指導性標準和強製性標準,加強引導和規範管理。要加快開展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技能鑒定工作,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加強體育健身市場的執法監督檢查。
(十五)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組織管理工作,切實改變一些地區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只重視審批不重視管理、使用的狀況。要通過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單項運動協會等組織形式和各種活動方式,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社會化的組織網絡和溝通渠道。通過網絡等現代傳媒技術開展對已獲取資格的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教育培訓活動,幫助他們不斷提高素質與業務水平。開辟有組織地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作用的工作渠道,有條件的地區可試行派遣社會體育指導員協助社區或單位開展體育工作的做法。積極探索社會體育指導員註冊製度,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十六)不斷完善激勵機製,充分調動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要尊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勞動和奉獻,關心他們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建立全國和地方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表彰獎勵製度,樹立和宣傳優秀社會體育指導員形象。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切實解決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現實問題,積極為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工作創造條件,資助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參加培訓考核。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對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有關工作可給予適當補貼。
四、努力保持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動態平衡與協調發展
(十七)在當前社會體育指導員人均比例較低的情況下,要在保證培養質量的基礎上,加快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養步伐,擴大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整體規模。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製定和落實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發展計劃,充分利用各種教育資源,采取多種培養途徑和方式,積極穩妥地做好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養工作,實現《〈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第二期工程第一階段實施計劃》中提出的關於2010年全國社會體育指導員達到65萬人的發展目標。
(十八)努力提高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整體素質和水平。加強培訓工作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兩類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大綱和評定標準,提高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養質量。製定相關政策,為退役運動員和待崗教練員向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崗位就業創造條件。註意吸收在崗和退休的體育教師、教練員和其他體育工作者加入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擴充在體育專業學生中培養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數量,逐步改善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素質結構。鼓勵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在業余時間從事公益性社會體育指導活動。
(十九)統籌兼顧,全面、協調地做好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積極推進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技能鑒定工作,盡快建立一支規範的社會體育指導從業大軍;在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培養中當前應更加重視技能指導型社會體育指導員的發展;加快農村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的發展,側重對晨晚練站點及基層群眾體育組織中社會體育骨幹的培養,體育行政部門公務員不直接從事社會體育指導服務的,不宜再評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稱號。
五、不斷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各種保障
(二十)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要將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高度重視社會體育指導員的隊伍建設,有效發揮其在社會體育中的積極作用,為全民健身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組織基礎和人才保障。推進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審批和管理的改革探索,建立適應新形勢下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的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體製與機製。
(二十一)進一步規範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工作行為,加快完善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法規製度建設。根據實施《標準》的情況,做好對現行《製度》進行修訂的準備工作,構建將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和職業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統一規範的製度框架,依法施行兩類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具體標準,並配套和完善相關的各種管理規範。
(二十二)加大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投入,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在體育事業經費予以必要列支的同時,應按照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製定的《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在本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配額,用於公益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管理,並保證專款專用。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組織,應積極為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多渠道籌措資金,鼓勵社會資助和捐贈。
(二十三)擴大各種媒體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的宣傳,積極倡導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奉獻服務精神,普及科學健身指導知識,正確引導體育消費行為,形成有利於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發展和發揮作用的輿論導向。加強對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情況的溝通與交流,開展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科學研究,為不斷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服務和保障。鼓勵各地區、各行業和各運動項目管理機構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對進一步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進行積極的探索與創新。